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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工作介入家事审判服务之初探
作者:吴忠辉 来源:东莞市乐民社区服务发展促进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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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7月,东莞法市首批法院社工正式进驻法院,通过扮演中立的第三方角色,为有需要的个人、家庭、群体或组织提供专业司法社会工作服务。其中,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东莞市乐民社区服务发展促进中心共同合作,通过“法官+社工”模式,推行“家事审判,人性和谐”项目计划,将社工首次引入家事审判合议庭,将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引入到家事审判工作中,全面推动家事审判工作“人性和谐”的发展。通过建立“日常工作+专业服务+项目服务”三管齐下模式,达到家事社工服务“专业化、常态化、全面化”的目标。

家事纠纷主要是在家庭内部产生,并且以家庭成员为争议当事人的民事纠纷,对于家事纠纷,诉讼并非最快最好的选择,法院只能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。家事案件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双重性特点,社工的介入,有助于转变家事审判理念,创新家事审判机制,创建并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,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睦、社会和谐稳定。

一、社工介入服务与案件影响效果

(一)家事回访制度社会影响持续扩大

案例:陈某(女,化名)与王某(男,化名)离婚案件

案情介绍:陈某与王某婚后生育一男一女,诉讼离婚时女儿仅3周岁,儿子不满1周岁还在哺乳期。女方主张王某婚后,酗酒成性,整天醉生梦死,完全没有尽到作为丈夫、父亲的义务双方,因此夫妻感情一直不好,无法沟通,双方已分居一年多。一审法院同意双方离婚,且对两子女抚养费和抚养权作出了处理,子随母,女随父,但陈某不服,提起上诉,要求同时获得两子女抚养权,因为实际情况是两子女一直跟随陈某生活,但王某认为其也有权力抚养孩子,坚决不同意。

介入结果:陈某撤回上诉,夫妻离婚,男方获得女儿抚养权。

回访效果:陈某称撤诉后两子女都继续随其生活,王某并没提出任何意见和采取怎么负面行动,星期六、日经常接子女回家吃饭,陈某对目前生活感觉满意和幸福,并意识到自己日后要多与男方沟通联系,以女儿学习成长为中心,放低个人和家庭成员偏见。

服务心得:社工在介入过程,主要协助双方理性对待孩子抚养权问题,不能因意气用事而损害子女合法权益,纠正错误认知,构建新行为和沟通模式,学会尊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。

(二)社工运用“劝、批、谈、教、比”,调解效果更加显著

案例:刘某(男,化名)与梁某(女,化名)离婚案件

案情介绍:刘某与梁某早期因相交不深,匆忙结婚,婚后生育两女儿,分别为24岁和16岁。两人从2008年开始分居,2009年起刘某曾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夫妻二人因财产分配问题,常年争执打架,在争吵过程中,梁某曾用水果刀将刘某的大腿刺伤,而刘某亦曾将梁某推下楼梯。虽然一审法院最后判决双方离婚,但梁某始终不同意离婚,认为判决不公,要求法院一定满足其对财产的分配要求,否则引爆煤气瓶与刘某同归于尽。

介入结果:夫妻同意离婚,财产得到合理分割。

回访效果:刘某称夫妻感情经历多年的诉讼后,终于划上句号。判决生效后,梁某对其的辱骂、指指点点显然减少,心理与精神压力得到明显缓解。财产分割方面虽然一时难以履行,但对给女儿的抚养费会优先支付。双方虽然离婚,却住在同一栋房子不同的楼层,典型的抬头不见低头见情形。在之后的一年多,社工保持高密度回访同时,双方还不时主动向社工反映问题,请求建议,在提供服务与自我改变的效果下,刘某与梁某认知、行为与态度得到了很大改变,近期并有复合的意愿和行动。

服务心得:虽然调解不一定能转化成调解结案的成果,但调解必然存在减轻双方负面情绪的功效,对于比较固执的、情绪激动的当事人,社工能让其感受到法院与社工的“爱”一直都在延续。若发现服务对象存在新的问题或需求,社工将通过个案跟踪辅导,疏导心理,教授知识与方法,共同分析原因、查明情况、纠正错误且回应其需求。

三、社工介入家事审判服务注意问题与创新思路

(一)提升调动社会资源的能力

社工虽然是一种社会资源,但部分扶助对象需要社会相关机构和制度的长期关注和跟踪服务,由于社工人员编制与岗位设置问题,加上家事案件处于平稳增长态势,单单靠社工团队力量,很难照顾到每一位有需要服务的当事人。对此,社工应在介入服务中更主动的衔接除社区、民政、妇联等常见部门以外社会慈善力量,策划组织相关机构介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。

(二)明确独立第三方立场的身份与角色

社工介入服务时,应当时刻清醒头脑,明确身份角色,摆正个人位置,澄清并明确社工作用应当区分于法官和书记员,社工可以和当事人真正以服务合作关系,可以更多的从独立的第三方的角度和当事人沟通,中立身份不仅有助于调解,更方便在回访中了解到判决的真实履行情况,通过持续的跟踪服务,促成双方重新回归正常社会和家庭生活。

(三)提升社工的综合服务素质

社工开展服务之时,应自觉加强业务学习,扩展个人知识层面,科学借鉴优秀的调解方式,与时俱进更新法律知识,了解国家政策制度,还应时刻注意伦理困境与保密原则,当然,督导讨论或当事人涉及犯罪行为或其他有害行为等特殊情况例外。

(四)确立家事案件社工介入和调解前置制度

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,家庭矛盾很可能只增不减,法院受理家事纠纷案件可能呈增长态势,因此,建议在基层人民调解及诉讼调解制度中,建立社工介入,调解优先制度。例如对于离婚纠纷案件,当事人必须申请社工介入服务,并经法院组织调解失败之后,方可立案,进入诉讼程序。

(五)完善并提高家事调查报告的社会作用

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虽然有明确规定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”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之一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但在实践中发现,家庭暴力或虐待等行为具有较强的私密性与隐蔽性,单靠“谁主张,谁举证“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,是难以查清或还原案件关键事实。

总结:社会工作引入家事审判服务,以助人精神体现人文关怀,其有利于创新家事审判制度,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程序、有利于促进家事纠纷人性化妥善处置、有利于法院延伸服务拓宽司法边界,扩大公共服务,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,从而对促进家庭和谐,构建和谐社会,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。如果说家事调解制度是解决家事纠纷的最佳方式,是化解家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,那么,司法社工将会是第一道防线上的中坚力量,是推进国家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。

 

参考文献:

1:张文霞、朱冬亮:《家庭社会工作》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会,20054月第1

2:荣蕾:《家事纠纷的“调解剂”——家事调解制度》,常德市津市市司法局

3:高巍:《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会工作问题研究》,中国司法部

4:邓尧昌、邓俊明:《关于家事纠纷的调研报告——以某市两级法院近五年数据为分析样本》,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

 

作者:乐民社工吴忠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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